具体扶持政策包含:
鞍山市的10亿元以上的激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启用,助力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入园企业土地“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和激光企业新产品的研发补助;对入驻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的世界500强、国内百强企业和领军人才的项目和生活给予补助;对激光企业租用和购买标准厂房提供补助。激光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免3年租金,购买厂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对于激光企业,优先安排享受国债、省项目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
激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鞍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年,亿元以上项目贴息2年。
激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关键设备的,由鞍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购置额的20%给予补贴。
在激光企业资本运营、企业并购和上市方面,对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并购额的30%给予补助;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落实省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并购额的5%给予补助。
激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和发行上市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为900万元。
鞍山市政府对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监察部门审 批同意,不得到企业检查、罚款。对激光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2011版)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抵扣进口增值税,免征关税。
对于大学及研究机构在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内设立的激光领域的研发分支机构,其办公用房由鞍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必要的研发设备由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提供。激光企业在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建立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其购置设备的有效投资,由鞍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补贴30%。同时,鞍山市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其成为国家、省级技术中心,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对于在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内设立的激光领域的研发机构以及投资并开工的重点企业,根据研发项目水平和投入情况,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鞍山市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两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