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控股子公司国冶星2009年6月分别向熊亚俊、庹昌川、马金刚三人提供11万元、9万元、9万元借款用于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出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族金石凯向其总经理陈清明提供购买住房的40万元财务资助;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博众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总经理李益民提供购买住房的25.9万元的财务资助。上述做法属于向管理层提供财务资助,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公司不得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根据公告显示,陈清明、庹昌川分别于2010年12月16日和23日归还了上述借款。熊亚俊、马金刚已同意在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公司借款。李益民计划出让其持有控股子公司国冶星股权归还其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