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金运激光在招股说明书中和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为防止对方通过撤诉使争议问题即公司产品是否侵权对方知识产权不能得出明确的结果,于2011年6月10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申请,要求确认公司生产的ZDJG-9050 激光切割机不构成侵犯大族粤铭的第ZL200420071200.8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金运激光提出反诉请求后,经深圳法院口头告知,鉴于本案原告已提起诉讼,故不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相关事宜可另案起诉。
然而,金运激光2011年10月14日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103 号),裁定书称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对被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7800 元,本院减半收取 43900 元,由原告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结语: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主体而言更是如此,不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且是企业赢得激烈市场竞争和发展壮大的关键。也正因为这样,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其不仅仅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完整性,还涉及到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的合法性,从而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能成功上市。
当时金运激光首发申请虽然过了会,,但尚未进入询价阶段,但平添的官司显然为金运激光的最终挂牌增加了变数。该公司在公告中也表示,此次次诉讼发生于该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之后,积极准备在深圳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时,并引起部分新闻媒体对公司的不实报道,严重影响了公司发行上市进程,致使募投项目不能及时实施,并对公司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因此而遭受了严重的损失。